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3550号
原告:王伟,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代洪涛,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王伟与被告代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10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原告王伟与被告代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光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