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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民初3550号

王伟与代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代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3550号

原告:王伟,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代洪涛,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王伟与被告代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10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原告王伟与被告代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光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