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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2破1号

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0-07-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破1号

申请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486号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森林,董事长。

被

申请人: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焦港村。

法定代表人:殷建平,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投资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申请被申请人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源物流公司)破产清算,认为乾源物流公司欠其代偿款两笔计170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至今未执行到相关款项,乾源物流公司已停止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5日,股东为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盛投资公司),占股55%、上海懋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占股45%。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货运代理、配载服务;普通货物装卸、仓储;粮食仓储、烘干、中转、销售。股东为南通丰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光粮油公司,占股33.33%)、上海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盛投资公司,占股66.66%)。2014年7月16日,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4年7月31日,乾盛投资公司出资1316.65万元,丰光粮油公司出资1183.35万元,分别占股55%、45%。2014年12月2日,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粮食收购。同月12日,丰光粮油公司将持有的45%的股权以5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懋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于22日在工商部门变更了股东登记。 另查,2015年11月25日,乾源物流公司两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决定对乾源物流公司解散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殷建平、丁宏阳组成,并向工商部门提交股东会决议。 再查,乾源物流公司在2018年9月在执行中提交执行异议暨破产审查移送申请书,认为:其因经营不善,已长期无法支付员工工资,负债累累,财产仅有位于搬经镇焦港村11、19、22组的不动产,已于2018年9月2日拍卖成交2388.7万元。南通星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拍卖所得款中的19384091.5元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安晓峰、朱寿安等对我公司亦享有债权。我公司的资产已远远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申请中止(2016)苏0682执1307号案中止执行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经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地在如皋,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且被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理由成立,本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南通国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通乾源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爱平

审判员  尹建林

审判员  许夕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照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