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83民初1694号
原告:迁安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刘季庄村汇元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387334974。
法定代表人:王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小民,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住所地迁安市南部钢城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805107390H。
负责人:张瑞刚,该行行长。
原告迁安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迁安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迁安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