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0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陆志刚,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九龙湖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696097057E。
法定代表人:何星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星灯,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浙江省浦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陆志刚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何星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陆志刚与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何星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等以及采取不动产、国土、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何星灯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337.91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4月26日该案已执行的债权本金0元,未执行的债权本金337.91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兴 来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张水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饶 绍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