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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81执2538号

陈建平、谢琴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建平;谢琴姿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81执2538号 申请人陈建平,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谢琴姿,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陈建平与谢琴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有申报财产的写出申报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针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拘留决定,但因目前没有发现其下落,没有实际拘留到位。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另案查封处置被执行人谢琴姿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村房产,经过拍卖、变卖均因房产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也未提出以物抵债申请,申请人未向本院举证其它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人员下落。本院已经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瑞方 执行员  詹金华 执行员  蔡庆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