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性,1940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杨某2,女性,1970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杨某3,男性,1968年05月1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杨某4,女性,1973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杨某1与杨某3、杨某4、杨某2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3、杨某4、杨某2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3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3、杨某4、杨某2银行存款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zdqz立案审批表
书记员 赵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