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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703号

杨某1、杨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性,1940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杨某2,女性,1970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杨某3,男性,1968年05月11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杨某4,女性,1973年12月13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杨某1与杨某3、杨某4、杨某2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3、杨某4、杨某2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3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3、杨某4、杨某2银行存款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zdqz立案审批表

书记员  赵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