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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02执175号

孟炜峻、薛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炜峻;薛伟民;曾慧君;王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0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孟炜峻,男,1992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辅警,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薛伟民,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运营经理,住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曾慧君,女,1989年03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王金明,男,1976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汽配经销,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孟炜峻、薛伟民、曾慧君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王金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孟炜峻、薛伟民、曾慧君与王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等以及采取不动产、国土、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金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3316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4月26日该案已执行的债权本金0元,未执行的债权本金3316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兴    来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张水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饶    绍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