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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81执2986号

陈某、杜岚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陈某;杜岚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81执2986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2011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杜岚,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杜岚健康权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9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459.2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针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拘留决定,但因目前没有发现其下落,没有实际拘留到位。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 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瑞方

审 判 员  詹金华

代理

审判员  蔡庆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