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李家卫,男,汉族,1973年5月6日生,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杨小鹏,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生,住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李家卫与被执行人杨小鹏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小鹏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