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洪桂勇,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范忠杰,男,199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洪桂勇与被执行人范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范忠杰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洪桂勇偿还25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洪桂勇偿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范忠杰未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洪桂勇可就剩余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3.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发现持有的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4.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5.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物业管理部门,了解到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义良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黄 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俊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