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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行初91号

王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王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104行初91号起诉人:王兰,女,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拒不履行监督审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期限作出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兰称曾向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查处其户籍地张家口市××马图乡××自然村××梁××村属集体土地、耕地、基本农田和退耕还林生态林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后因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未答复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王兰对该复议决定书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复议决定书违法,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案我院已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现在审理中。现起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相同查处申请,并再次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不予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涂凤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