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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1068号

黄团结、樊宗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团结;樊宗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黄团结,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41224197005142116,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樊宗模,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51岁,汉族,号码340121196802101077,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黄团结与被执行人樊宗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樊宗模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