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1,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2执150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7×××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