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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执1505号之二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韩某某;王某1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1,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2执150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7×××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