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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4行审84号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陈滇华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0-08-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684行审84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海门市南京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顾煜辉,局长。 被执行人陈XX,男,1971年6月3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市监案〔2018〕0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海市监案〔2018〕0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XX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冰果起源”冷冻热饮黑五谷67箱,核桃坚果137箱,“冰果起源”冷冻热饮包装箱480个,散装赤豆800斤,塑料封腊20卷;2、处罚款人民币180000元,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海市监案〔2018〕00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陈XX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及逾期未履行加处的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合计人民币36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中伟

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慧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