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826执恢63号

梁东民与薛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东民;薛武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6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梁东民,男。

被执行人:薛武汉,男。本院在执行梁东民与薛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梁东民申请,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依据: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6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偿还借款XXX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XXXX元本金,并兑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东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826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波

审判员 张文武

审判员 马 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