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6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梁东民,男。
被执行人:薛武汉,男。本院在执行梁东民与薛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梁东民申请,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依据: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826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偿还借款XXX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XXXX元本金,并兑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东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826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波
审判员 张文武
审判员 马 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