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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2民初4653号

李叶、李姣等与李胜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叶;李姣;李胜利;李金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22民初4653号

原告:李叶,女,200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李姣,女,200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法定代理人:李小娟,女,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二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林,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胜利,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李金敏,女,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豫粮大厦**及东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负责人:张国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颖,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叶、李姣与被告李胜利、李金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叶、李姣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胜利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胜利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人民陪审员  陈洪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泽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