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内0521执2827号车力木格:司玉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司玉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方在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履行案款15088.00元,现金交付至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或将此款汇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账户。
二、给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26.00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