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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2827号

司玉兰申请执行车力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车力木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内0521执2827号车力木格:司玉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司玉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方在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履行案款15088.00元,现金交付至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或将此款汇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账户。

二、给付迟延履期间的利息。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26.00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