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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11执2798号之一

龚黎明与聂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黎明;聂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11执2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黎明,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聂能,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龚黎明与被执行人聂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2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后又发起了一次查询。之后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银行2个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各1个账户,共计4个账户。2018年12月17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18年12月19日,本院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商业保险权益和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2019年2月2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聂能名下车牌号为湘A×××**长城牌小型汽车档案手续,但未实际扣押。2019年3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2019年3月29日本院委托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街道办事处长春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及财产收入等情况,2019年4月22日本院委托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及财产收入等情况。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962561.67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62561.6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颖

审判员  王牌

审判员  何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