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606号原告郑州客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楼附**。法定代表人陈世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保庆,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世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国,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客属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1788.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豫0191财保5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金国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和光街东G幢11层1103号(预备登记号:1309053089)房产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 李建涛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