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 被执行人杨吉维,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李久林,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吉维、李久林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