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81民初793号
原告:何宝贵,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何宝书,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夏祥柏,男,汉族,1953年10月22日出生,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许祥林,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四原告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贻湘,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易祥杰,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告:刘炳发,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何宝贵、何宝书、夏祥柏、许祥林与被告易祥杰、刘炳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原告何宝贵、何宝书、夏祥柏、许祥林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何宝贵、何宝书、夏祥柏、许祥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宝贵、何宝书、夏祥柏、许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宝贵、何宝书、夏祥柏、许祥林负担。
审 判 员 杨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苏彪代理
书记员 舒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