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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执17号

夏虽堂、白彩花与任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夏虽堂;白彩花;任文兵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夏虽堂,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申请执行人:白彩花,女,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以上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三苍(系夏虽堂、白彩花女婿),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任文兵,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担保人:任胜娃(系任文兵父亲),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担保人:王跟转(系任文兵母亲),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本院在执行夏虽堂、白彩花与任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任文兵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其无车辆、无房产、无开办其他企业、无证券等信息,冻结银行存款41.91元、互联网银行存款906.15元。被执行人任文兵履行1万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019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任文兵将剩余的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52615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每月归还3000月,共计归还18000元,剩余的34615元由任文兵父母任胜娃、王跟转以其家庭财产担保于2019年9月3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拘留任文兵。本院已将任文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消费。将本案执行详情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任文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伟

审判员 夏海平

审判员 吴全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