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3民初2924号

余润桥与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余润桥;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2924号

原告:余润桥,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锋,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余润桥与被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润桥、被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9]第17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武汉市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鄂0103民初246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佩珊二○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