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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2执2708号

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于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2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防腐产业园防腐集团**办公楼第**。

法定代表人:徐胜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慧。被执行人于慧,女,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智联体感商业有限公司、于慧合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270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新建

审判员  任留柱

审判员  刘红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传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