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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执42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廖明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53670665。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

被执行人:廖明华,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金玉,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1916.94元,并支付以本金31916.9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6‰计算的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负担案件受理费319元,执行费378.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19年1月14日,已冻结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部分银行存款但因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王金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廖明华名下有一车辆,车牌号为浙B×××××北京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5、于2019年1月14日传唤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其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在东方专栏网站发布了悬赏公告。 6、鉴于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19年4月27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廖明华、王金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05执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人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