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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2民终279号

石嘴山市九旭工贸有限公司与许光委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嘴山市九旭工贸有限公司;许光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2民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九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锡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花,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光委,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嘴山市九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旭工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光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九旭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许光委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许光委承担。事实和理由:九旭工贸公司与许光委之间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九旭工贸公司不欠许光委任何款项;许光委提交的“零星安装维修工人工资明细”的出具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其在2014年11月10日就已经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一审许光委提交的电话录音是2018年年底和2019年年初,许光委的一审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许光委辩称,九旭工贸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光委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九旭工贸公司支付拖欠许光委人工工资5213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九旭工贸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九旭工贸公司将水务清华小区、仁和雅居、平安佳苑、静安大厦零星安装维修等劳务项目交由许光委施工。2014年11月10日,九旭工贸公司给许光委出具安装、维修工人工资明细一份,确定许光委施工上述劳务项目人工工资为52130元。因九旭工贸公司拖欠该笔欠款至今,以致双方纠纷成诉。一审法院认为,许光委举证零星安装、维修工人工资明细是一份具有给付金钱为内容的设权书证。九旭工贸公司负有向许光委支付该笔欠款的民事责任。九旭工贸公司以“零星安装维修工人工资明细”是许光委与其施工关系存续期间的过程资料进行抗辩,但显然不能否定“工人工资明细”这一份权义书证的成立;九旭工贸公司还以“零星安装维修工人工资明细”中所记载水务清华6、9、10、15号楼安装维修的工程是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安装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内容的一部分以进行抗辩;但双方订立的工程承包安装合同项下的履行内容是由九旭工贸公司提供相关安装配件,由许光委提供安装,故无论从承包安装与零星安装维修,还是承包安装进行维修的无偿性与零星安装维修的有偿性,均体现案涉零星安装维修与工程承包安装合同项下标的物均系两个不同履行内容;另,九旭工贸公司是国有企业,有规范、严格的财务规章制度,“其如果已将零星安装维修工人工资明细”中的水务清华6、9、10、15号楼安装维修人工工资33000元已包含在工程承包安装合同项下工程量中已全部结清给许光委,其更有能力和义务提供出那一笔工程承包安装合同项下的付款包含该笔人工工资,而不能笼统的将双方存在“多年施工关系”中其已向许光委全部付款已包括该笔欠款来进行抗辩,这实际是一种搅乱视听行为,欠缺一个国有公司在商业交往中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显然,九旭工贸公司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足以成立。许光委的诉请正当,有证据证明且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另,又因劳务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系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遵从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可见,本案在法律适用上应依合同法总则及合同法中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较适宜。综上所述,为维护民事主体合法财产权利等民事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石嘴山市九旭工贸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许光委人工工资52130元。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石嘴山市九旭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许光委按照九旭工贸公司与其签订的《九旭公司工程承包安装合同》进行安装维修工作,双方当事人构成劳务关系。2014年11月7日,九旭工贸公司制作零星安装、维修工人工资明细确认许光委人工工资数额,九旭工贸公司应按照确认内容及时支付许光委的人工工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九旭工贸公司上诉称,其与许光委之间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不欠许光委任何款项。但在二审期间,九旭工贸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就许光委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九旭工贸公司与许光委存在多年的施工关系,其拖欠许光委人工工资的事实一直在持续,且九旭工贸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故许光委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九旭工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上诉人石嘴山市九旭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伟                     审   判  员    张红                         审   判  员    安立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 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吴学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