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83民初1685号
原告:任福山,男,194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张晓平,女,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告任福山与被告张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任福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福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