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283民初1685号

原告任福山与被告张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福山;张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83民初1685号

原告:任福山,男,194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张晓平,女,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告任福山与被告张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任福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福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