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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民初1704号

许宏秀与温道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许宏秀;温道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704号

原告:许宏秀,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被告:温道荒,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宏秀诉被告温道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宏秀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宏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宏秀负担。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星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