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704号
原告:许宏秀,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被告:温道荒,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宏秀诉被告温道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宏秀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宏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宏秀负担。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星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