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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9001执1828号

济源市英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1-06-03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源市英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9001执1828号

申请人:济源市英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贾庄村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伟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商鼎523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峰,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源市英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翠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57307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家恺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