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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3民初3456号

沈阳华雪食品有限公司与范佳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沈阳华雪食品有限公司;范佳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03民初3456号

原告:沈阳华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28号351。

法定代表人:张雪。

被告:范佳鑫,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盖州市。

原告沈阳华雪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佳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雪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华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卑英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