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03民初3456号
原告:沈阳华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28号351。
法定代表人:张雪。
被告:范佳鑫,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盖州市。
原告沈阳华雪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佳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雪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华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卑英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