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81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全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壁市有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经济开发区陆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壁市乐天工贸商行,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程晓峰。
被执行人: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程晓峰,男,1969年06月07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
被执行人:熊李,男,1976年05月30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熊娥,女,1975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
被执行人:王伶,女,1978年06月16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有大家居有限公司、赤壁市乐天工贸商行、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程晓峰、熊李、熊娥、王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128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赤壁市有大家居有限公司、赤壁市乐天工贸商行、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程晓峰、熊李、熊娥、王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赤壁市有大家居有限公司、赤壁市乐天工贸商行、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程晓峰、熊李、熊娥、王伶在银行的存款1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161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