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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22民初1826号

韩竹英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0-08-24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竹英;杨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22民初1826号

原告:韩竹英,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盂县。

委托代理人:赵宏杰,男,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斌,男,38岁,汉族,山西省盂县人,住盂县。 原告韩竹英诉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竹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至2015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0万元现金。2016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1日。但时至今日,被告未给原告归还分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竹英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杨斌的详细地址及通讯方式,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又未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其他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竹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逊

人民陪审员  梁晓慧

人民陪审员  张虎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