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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4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王芝香与被执行人李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芝香;李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4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王芝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通益社区林家湾**。身份证号码;430124196304283745

被执行人:李珂,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住宁乡市花明锦园****证号码;430124198903265871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芝香与被执行人李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湘0124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芝香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天立案执行。2018年1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先后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及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因本院尚未扣押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案无法进行处置。2019年1月16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保险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寅斌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喻荣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兰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