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5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龙某某。本院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6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龙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龙某某工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已领取64900元,并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待被执行人龙某某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足额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9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