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803执1610号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颈支行、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颈支行;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3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颈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龙新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897576548G。 负责人罗显伟,该支行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光相,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1948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颈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3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陈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颈支行归还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陈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803执1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志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贤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