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982执983号

胡和英与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8-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胡和英;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胡和英,性别女,汉族,原系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王深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劳人仲字(2018)第511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樟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07718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