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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恢136号之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平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07执恢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李平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作出(2016)川0107民初1826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5月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平生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x号x栋x层x(权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和x号房屋(权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予以查封。2018年12月24日本院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和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其网络询价结果分别是xxx元、xxx元和xxx元、xxx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上述房屋分别以xxx万元和xxx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平生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x号x栋x层x住宅房屋(权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以xxx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二、将被执行人李平生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x号x栋x层x号住宅房屋(权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以xxx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万品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莉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