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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1125号

合肥拓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合肥拓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拓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6-2祥徽苑2幢3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X2GY6U。

法定代表人:周茂玉,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拓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波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