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81执2743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生于1971年8月16日,汉族,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马天林,男,生于1974年5月10日,汉族,住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381执27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德春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