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283民初1696号
原告:唐山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马兰庄镇西马兰庄村骏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55905923909。
法定代表人:裴增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达,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
原告唐山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唐山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山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