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72民初232号
原告:许子国,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晗,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茹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石狮市永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渔村衙**。
法定代表人:许宏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琴,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琦,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许子国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永通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许子国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子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许子国负担。
审判长 田兴玉
审判员 陈延忠
审判员 陈 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珠围
书记员陈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