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104民初4433号

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与王永树、钱桂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丽;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王永树;钱桂生;曾丽华;天长市银盛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4民初4433号

申请人:王金丽,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紫,江苏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梦,江苏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农民工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茅松云。

被告:王永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工业园。

被告:钱桂生,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曾丽华,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天长市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丽与被告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王永树、钱桂生、曾丽华、天长市银盛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金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王永树、钱桂生、曾丽华、天长市银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天长市科茂电子有限公司、王永树、钱桂生、曾丽华、天长市银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石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