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02民初1162号
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753895240N。
法定代表人:刘宝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伟,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会锋,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关其壘,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赵会锋、关其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会锋、关其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再就业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会锋支付再就业担保中心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代偿罚息3208.47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判令关其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赵会锋、关其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8日,赵会锋因急需资金,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平顶山分行)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12个月(从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8日),年利率5.98%。合同签订后,邮政储蓄平顶山分行向赵会锋放款10万元。基于赵会锋的申请,再就业担保中心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防范担保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再就业担保中心要求赵会锋提供反担保,经赵会锋与关其壘协商,关其壘向再就业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担保范围为再就业担保中心向赵会锋所提供担保的全部债务和为实现再就业担保中心的追偿权而给再就业担保中心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16年9月18日借款合同到期后,赵会锋未能按约足额归还借款,无奈再就业担保中心从保证金账户代其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代偿罚息3208.47元,后多次催要,赵会锋、关其壘仍未偿还。被告赵会锋、关其壘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再就业担保中心、赵会锋与邮政储蓄平顶山分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邮政储蓄平顶山分行向赵会锋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年利率5.98%,贷款用途为再就业,还款方式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担保方式为由再就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金担保……赵会锋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再就业担保中心与赵会锋、关其壘签订反担保合同,关其壘给再就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自主债务履行期满后2年止。因贷款到期后,赵会锋未予清偿,再就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9月28日向邮政储蓄平顶山分行代为清偿上述贷款本金及罚息101507.28元,2016年6月30日代偿罚息1701.19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邮政储蓄平顶山分行再就业逾期申请代偿客户清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再就业担保中心代赵会锋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3208.47元,依法取得对赵会锋的追偿权,再就业担保中心要求赵会锋偿还该款项,本院予以支持。赵会锋未按约定还款,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再就业担保中心要求的利息从代为偿还款项之日起(2016年9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其壘作为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1)赵会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103208.47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8日起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关其壘对上述第一项所有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由赵会锋、关其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瑞
人民陪审员 胡连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