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8413号
申请执行人:梁少彬,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吴锦鸿,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少彬诉被执行人吴锦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吴锦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梁少彬偿还借款本金288655.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88655.9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3起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2017年9月2日,自2017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扣减9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2019)粤1302执8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锦鸿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少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强
审判员 黄志平
审判员 马家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黄纯锋
书记员 胡瑞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