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1102执906号 本院在执行生效(2017)浙1102民初774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刘安伟申请将被执行人李小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小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李小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