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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789号之一

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茂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茂领;李莎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 被执行人周茂领,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李莎莎,女,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21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茂领、李莎莎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