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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81执2570号

邓玉兴、张国文、赵丕雄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邓玉兴;张国文;赵丕雄;郑元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81执2570号

申请执行人:邓玉兴,男,生于1964年11月23日,汉族,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张国文,男,生于1959年10月6日,汉族,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赵丕雄,男,生于1958年6月15日,汉族,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郑元荣,男,生于1964年2月19日,汉族,住阆中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381执2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德春

审判员  蒲剑平

审判员  郑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