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243执2046号
申请执行人:唐安勇,男,1981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世超,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张其凯,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白家荣,男,1967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白兵华,男,1991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唐安勇申请执行张世超、张其凯、白家荣、白兵华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24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安勇于2018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世超、张其凯、白家荣、白兵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张世超、张其凯、白家荣、白兵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唐安勇支付租金134000元、利息〔详见本院作出的(2018)渝024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63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91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唐安勇于2019年04月26日依法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243执2046号案件执行。(2018)渝024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吕东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从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