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魏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五金水暖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8395447J。
法定代表人:王彦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光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楼******41010078221554XF。关于武汉魏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光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6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1、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答复;2、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25日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并未冻结到实际金额,申请人未申请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立案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到庭传票,要求于2019年4月8日到庭,被执行人公司法人吕孝平到庭说明情况,公司现已不运营,没有履行能力;4、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5、2019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369210元(其中包执行费535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谷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