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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722执保379号

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喜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7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722执保379号

申请人: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嘉荫县朝阳镇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张生慧,职务:理事长。

被

申请人:张玉喜,男,汉族。申请人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玉喜在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直补账户。申请人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玉喜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对该补贴予以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玉喜在嘉荫县农村信用联社名下账户内存款全额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学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